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与地方的联系,促进学院产学研一体化进程,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特成立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为全院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平台,扶持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心由学工部下属的就业指导办公室管理。就业指导办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对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中心的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提供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三)提供法律、企业管理咨询、专利申请、科技计划申报、技术成果鉴定、产品认定等服务;
(四)组织对外宣传最新成果,对外承接各类课题和业务;帮助成熟的创业团队联系地方创业基地,帮助做好入驻工作;
(五)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和管理咨询机构提供企业管理、财政、税务、工商、外贸商务、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六)提供接待洽谈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公共设施服务;
(七)协助创业团队疏通融资渠道,争取有关的扶持资金、专项贷款和风险投资。
(八)学院结合社会资助建立创业奖励基金,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择优予以支持;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负责对创业团队的业绩进行管理与评价,对其中业绩突出的给以奖励。
第五条 创业团队若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入驻中心,中心可为该团队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工作场所:
(一)具有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
(二)具有专利、技术成果、可开发项目等具有市场潜力的各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已有一定创业资金;
(四)立志创业,正准备或已经注册了公司;
(五) 创业团队成立后需经过半年(或一个学期)的运作,发展情况良好的。
第六条 申请入驻的创业团队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入驻申请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创业团队的三年发展规划;
(四)产品的技术水平有关资料;
(五)创业团队基本概况;
(六)创业团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员简历、身份证明;
(七)创业团队章程;
(八)其他应备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向中心提交以上材料,中心在20日内进行项目评审并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审批意见;
(二)被批准创业团队需与中心签署《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入驻合同》等有关协议后即可正式入驻。
第八条 创业团队通过基本的培训课程以后,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进入企业孵化程序: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从事产品或项目开发和生产;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三)创业团队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资金;
(五)创业团队经营和其他各项工作必须遵守中心和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入驻的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团队入驻合同》的款项。
第十条 创业团队建立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的用工、分配制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由创业团队自主确定,涉及权益纠纷,原则上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应当按时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项目进程。中心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需提前30日通知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团队,中心有权责令其撤出: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违法经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心管理规定,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
(四)长期无开发项目、经营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发展计划的;
(六)自愿退出中心的;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后遗留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工部指导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0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