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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相关事宜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08-4-15 8:30:37  浏览量:1592

 

(一)什么是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统一印发,由学院统一发放到分院,学生在分院领取,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了,就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一式三份),每套协议书都有编号对应相应的毕业生,故其不得转让、不得自制、不得复印。
 
(二)就业协议书盖章注意事项有哪些?
1、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不得涂改、转借、互换。
2、持协议书到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前请先确认以下内容:
①个人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②组织机构代码务必填好,若未填,请与用人单位联系填写。
③协议书中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院意见均需盖章后,方可到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
3、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中拿出一张最清晰的,并在这份协议书封面的右上角写上分院(或学院)、班级、学号、手机号,写完后务必将这份协议书交给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剩下的2份由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后,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另一份由学生交用人单位保存。
 
(三)就业协议书上需盖哪些章?
①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人单位盖章(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可不盖此章)、地区调配部门章(一般为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所在分院(或学院)盖章→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如果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为省属单位,则不必盖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章)
②外资、私营、个体企业:用人单位盖章→地区调配部门章(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章→毕业生所在学院盖章→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
 
(四)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流程是怎样的?
1、若就业协议书遗失,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方可到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新协议书。
①请到所在分院(或学院)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学院、姓名、学号、专业、遗失的协议书号及情况说明,并请注明:若出现重复签约,后果自负。
②到宁波日报或宁波晚报登遗失启事,将申请和遗失启事或报社发票一并交至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2、就业协议书遗失的证明材料都齐备后,经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公示一周,若无问题,发放新协议书。
3、若出现假借就业协议书遗失而重复签约的现象,学院将视情节予以处分。
4、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截止至每年的6月30日。
 
 
(五)肄业生、结业生有就业协议书吗?
肄业生因未完成学业,不列入就业计划,也没有就业协议书;结业生列入就业计划,也可以有就业协议书。
 
(六)签了协议想违约,该怎么办?
学院不支持违约行为,但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违约的,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流程如下:
①到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或网上下载)。
②与原协议书上签章的用人单位协商,并出具该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需用人单位盖章)。
③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已经签章,需出具该部门同意解约的证明(需该部门盖章),若未签章,则无须出具证明。
④出具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需该单位盖章)。
⑤到所在分院(或)审核盖章。
⑥将以上证明材料交至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只允许解约一次,再次解约学院不发放新协议书,解约后领取新协议书的学生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交至科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否则按解约前的单位派遣。

*如果毕业生通过不法途径签订了两份协议,而又不解除一份,将被视为打乱就业秩序,学院将严肃处理,并不对其进行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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